一.退選規定

 

根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」第17條第2項規定: 「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。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」

二.退選程序及相關日期

 

填寫退選 申請表後經任課教師同意,於規定日期前繳交至推廣教育中心辦公室辦理。